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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购房者“贷款逾期”遭开发商起诉

2020年12月07日 13:54     小编:叶子          点击: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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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在买方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因买方不按期向银行还款或拖欠债务,导致卖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其中这一条款知之甚少。

近日,瑞昌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忽视该条款,贷款逾期遭开发商起诉的案件。

据悉,2019年10月份,张某和妻子梁某在看中某楼盘后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和梁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三方署名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和梁某交纳首付款和定金共计15万元,按揭款60万元,某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担保。自2020年开始,张某和梁某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偿还按揭款。随后,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某实业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上扣划了5400元及罚息。

事发后,某实业公司向张某和梁某发出缴款通知书一份,要求二人三日内将银行扣划的款项支付给公司,并承担代偿期间银行同期利息。因张某和梁某拒不配合,某实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由张某和梁某偿还公司代还的按揭款,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和三方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张某和梁某对贷款逾期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存在明显过错。为了帮助双方止损,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告知张某案涉合同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偿还按揭款,便同意解除购房合同。某实业公司也不再继续主张张某和梁某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选择贷款买房,一定要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资金以及预估自己未来的收入,不能盲目入手。尽量不要出现贷款逾期,否则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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